税务研究 2019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对一起主要证据不足的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的分析

作者: 王建华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足以证明结论,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目前,税务机关在对虚开发票案件检查取证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而忽视了证据的充分性。特别是对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检查取证不足、证据链条不完整、粗暴定性等问题,极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与争议,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败诉。本文对一起法院审查认定稽查局定性虚开证据不充分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查处此类虚开发票案件有所启迪。

一、基本案情

y省z 市j 公司向a省b市c县m公司、n公司采购党参、当归等中药材。j 公司声称,其通过电话下达药材订单后,向m公司、n 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预付药材货款。m公司、n 公司收到汇票后,向当地药农采购进行备货,再通过物流公司将药材运至j公司,并按采购合同约定承担运输费用,且m公司、n 公司为及时向药农采购,将汇票背书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金用于采购药品。通过上述模式,j公司向m公司、n公司开具1 318份汇票,预付货款合计3.19亿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 255 份,金额 2.38亿元,税额0.31 亿元,价税合计 2.69 亿元。自2012 年起,c 县国家税务局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相匹配的资金凭证。因此,应m公司、n 公司要求,j公司再度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向m公司、n公司共计付款2.21亿元,m公司、n 公司再将电汇的货款返还j 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作期间,由于m公司、n 公司的供货速度有时慢于订单需求,j公司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时,出现过向m公司、n 公司拆借少量款项的情况,但在3个公司的账上都未看到相应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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