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8期 业务指南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四)

——财产收益条款之股份转让征税原则

高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2010 年《oecd 税收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收益,该股份50% 以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该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001 年un 范本对此表述为:转让一个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以在该国征税。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达到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某百分比(该百分比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可以在该国征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或安排参考了《oecd 税收协定范本》和un 范本的处理原则。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为例,结合国内税法,解析“财产收益”条款中股份转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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