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9期 业务指南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五——“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作者: 高金平 袁帅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新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均属于同一类所得——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得,其征税原则一致,即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可享受中新协定规定的限制性税率,居民国征税时可享受税收抵免。在享受限制性税率时,非居民企业必须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因此,受益所有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9 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9 号公告”)的规定,对税收协定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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