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0期 壮阔东方潮 辉煌税收路

印花税重新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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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即行征收。但在1958 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书立各种凭证已成为普遍现象,重新开征印花税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1988 年6 月24 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