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0期 壮阔东方潮 辉煌税收路

城市房地产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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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2 月31 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6 号令,宣布:1951年8 月8 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废止。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走过了58 个年头的城市房地产税终于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1 月30 日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51 年8 月8 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 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 年10 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分别于1986 年和1988 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房产和土地分别征税。由于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旧执行1951年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此后20 余年,国务院一直没有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进行过大的调整,内外两套税制并存的情况一直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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