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2期 业务指南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七

——其他特殊类型劳务所得的政策与管理

作者: 高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其他特殊类型的劳务所得,包括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退休金、政府服务所得、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及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由于劳务方式的复杂性,2010 年《oecd 税收协定范本》对其他特殊类型的劳务所得采取了有别于“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例外规定,本文分类进行解析。

一、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艺术家和运动员活动的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1 号)(以下简称“2018 年11 号公告”),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需要注意,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例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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