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9年 第12期 工作探索

探讨认缴制下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的个税问题

王维维 戴沐溪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在取得企业股权时不需要同步缴足注册资本。有些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未实缴出资额,由此产生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实务中比较集中的两点争议,笔者提出以下核定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的修正方法。

争议一:转让未实缴出资额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无法取得利润分配,因此,转让未实缴出资额不属于转让完整意义的股权,不应当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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