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1期 业务指南

支付的这笔设计费需代扣预提所得税吗?

作者: 杨梅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山东省甲房地产公司委托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乙建筑事务所进行建筑工程设计,于2018 年3月1 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事务所保留设计的所有权,甲公司只拥有该设计的使用权且设计文件专用于该项目工程,合同总金额110 万美元,由甲公司实际承担应纳税款。合同签订至设计图纸交付,乙事务所共派员工来甲公司考察累计30 天。2018 年9 月4 日,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甲公司支付设计费110 万美元。甲公司需代扣这笔设计费的预提所得税吗?

甲公司认为:其是否需代扣预提所得税,需先判断乙事务所提供劳务的场所能否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规定,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其中“常设机构”一语包括:“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乙事务所派雇员实地考察累计30 天,未超过183 天,在内地未构成常设机构。因此,甲公司不需代扣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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