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20年 第2期 税收法治

强制性仲裁并非解决国际税收争议问题的灵丹妙药*

作者: 廖益新 冯小川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晚近国内外关于改革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以增加国际税收确定性的讨论中,有越来越多的声音支持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中引入强制性仲裁程序。然而,由于税收的强烈公益性和税法区别于民商事法律的性质特点,以及各国国内所得税制存在着较大差异和国际税收协调发展的程度有限,采用具有对抗性的强制性仲裁方式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机制未决争议问题,有悖“一带一路”倡议所倡行的相互尊重、开放包容和互利共赢的国际税收治理新理念,不利于维护和发展缔约国双方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国际税收合作关系。

关键词:强制性仲裁,国际税收争议,相互协商程序,“一带一路”,国际税收


晚近国内外关于改革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以增加国际税收确定性的讨论中,有越来越多的声音支持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中引入强制性仲裁程序。然而,由于税收的强烈公益性和税法区别于民商事法律的性质特点,以及各国国内所得税制存在着较大差异和国际税收协调发展的程度有限,采用具有对抗性的强制性仲裁方式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机制未决争议问题,有悖“一带一路”倡议所倡行的相互尊重、开放包容和互利共赢的国际税收治理新理念,不利于维护和发展缔约国双方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国际税收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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