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5期 业务指南

关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哪些新变化?

叶全华 王精盛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 号)(以下简称“1 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税凭证管理实施取消认证确认等期限、优化抵扣或退税确认步骤、简化丢失发票处理手续等新政策,为纳税人办税带来更多便利。

一、取消认证确认等期限,释放改革红利

45 号公告公布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31 号修改)第十条规定,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 日内进行认证确认(包括勾选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逾期确认比对或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方可继续抵扣。实务中,少数纳税人因主观原因发生逾期确认比对或未按期申报抵扣,且又不符合申请继续抵扣审核的规定条件,导致无法抵扣,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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