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0年 第5期 工作探索

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作者: 邹忠明 上一篇 下一篇

提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频频利好。但与此同时,笔者在日常征管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有可完善的空间。

调整税收优惠方式。根据现行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或特殊性,难以选择是“按月”或“按季”纳税,如果选择不当,有可能享受不到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笔者建议将120 万元应税销售额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增值税征免的一个分界点(销售不动产除外),即全年应税销售额在120 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超过120 万元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即“按期申报、累计判断、超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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