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1年 第3期 文化长廊

从“奏销案”“哭庙案”等看清前期的税收治理

作者: 马耀明 上一篇 下一篇

清前期的税收环境及税制规定

清初,统治者为在全国建立稳固的统治,从消灭农民军及南明政权,到平定“三藩”叛乱,再到统一台湾,前后进行了近40 年战争。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耕地大面积荒芜,人口大量逃亡,国民经济几近崩溃。顺治九年(1652 年),刘余漠在《敬陈开垦方略疏》中写到:“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可见当时朝廷的财政状况十分吃紧。而各地为了维持正常的运作,也普遍存在向民间私征私派。所有的“巧立名目”都以各地前朝遗留下来的所谓“旧例”,或当地行之年深日久的“陋规”,以及清初地方政府的新举措为由头。虽然在制度上清朝执行的是“清承明制”,但出于政治的考虑,为笼络民心,稳定社会,巩固新朝统治,清廷希望解决好明代赋税征收中始终未能解决的两个严重问题:一是私征私派严重;二是税负极度不均,普通民众负担沉重。因此,清廷对于地方的私征私派都明令禁止。在清初颁行的赋税新规中,更是突出了减税,即废除明朝政府万历四十八年(1620 年)以后增加的税负,并禁止地方政府私征私派及超额征收赋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