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1年 第8期 政策解读

关于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解析

作者: 宋兴义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3 号)(以下简称“第23 号公告”),对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进行明确。本文结合《契税法》,对第23 号公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帮助纳税人做好《契税法》实施后的业务处理,降低税收风险。

一、契税的应税范围

(一)土地、房屋的权属范围

除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扩大为“土地使用权”外,《契税法》对应税范围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并无差异。第23号公告首先明确,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这就明确把不动产作为担保,不动产经营租赁(含转租)等排除在契税征税范围之外。举例:a公司把拥有的仓库出租给b公司,b 公司又将该仓库转租给c 公司。因为b 公司、c公司都没有取得仓库的所有权,所以b 公司、c 公司无须缴纳契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