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2年 第6期 特别策划

持续完善绿色税收体系 积极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税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积极构建现代绿色税收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 特别是“十三五”时期以来,税务部门把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法治化的绿色税收体系作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作为全面深化现代税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积极推动构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多税共治”以及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税收优惠正向激励和税收限制反向约束“双向驱动”的现代绿色税收治理体系,全面覆盖资源开发、生产流通、尾端处置全链条、全环节。

资源开发环节,通过税收调节助力生态涵养

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源头之策。绝大多数生态问题症结在资源过度开发、粗放使用。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通过增加资源使用成本,有效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基础。

一是聚焦保护矿产资源。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稳步实施,自2016 年7 月1 日起,在对油气、煤炭、稀土、钨、钼改革试点基础上,对矿产资源和盐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实现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有效调节资源禀赋差异带来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同时,对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清洁能源实行资源税低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减免资源税,防止企业“嫌贫爱富”,鼓励市场主体“渣里淘金”。2020 年9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施行,将改革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绿水青山拉起一张坚固的“保护网”。

二是聚焦保护水资源。自2016 年7 月1 日起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2017 年12 月1 日进一步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山西、河南、山东、陕西、四川、宁夏等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设置差别税率,对地下水、高耗水特种行业取用水、超额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有效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城市中水等非常规水,增强企业节水意识,助力国家节水行动。

三是聚焦保护耕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 2019 年9 月1 日起施行,实现了耕地占用税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目标。《耕地占用税法》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事项、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配合机制,强化了主体责任,特别是对占用基本农田按照150% 加成征税,对占用其他农用地适当降低税额,体现“宽严有别”的政策导向,强化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促进了耕地占补平衡,为我国严守耕地“红线”提供了制度保障。

生产流通环节,通过税收调节推动绿色转型

绿色转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近年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成为现代生产生活的鲜明“底色”。通过不断增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的“绿色成分”,积极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一是聚焦推动清洁生产。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2021 年更新完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大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进一步引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更新节能环保设备。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促进节能服务市场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用能管理;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等按规定比例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促进清洁能源利用。

二是聚焦促进低碳流通。2014 至2015 年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2021 年6 月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抑制成品油消费快速增长势头,促进节约利用石油资源;对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船舶和其他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降低或取消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巩固去产能成果。

三是聚焦引导绿色消费。发挥消费税“寓限于征”的税制特点,2015 年5 月,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 提高至11%,并按0.005 元/支加征从量税,持续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实现增税和控烟效应的双赢;2015 年1 月,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促进节能环保型产品的普及和发展;2016 年11 月,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引导居民合理消费。

尾端处置环节,通过税收调节实现环境治理

尾端处置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支撑之策。无害排放、循环利用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种通过引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鼓励开展综合利用资源,引领市场主体向“绿”而行,主动参与环境治理。

一是聚焦减少污染排放。201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应税范围覆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 类主要污染物、100 多种主要污染因子,建立起“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机制和“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机制,倒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同时,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规定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等实行达标排放免税政策,促进污染物处理。

二是聚焦促进资源利用。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 年12 月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既新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又提高部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退税比例,形成涵盖100%、90%、70%、50% 和30% 等5 个退税档次的优惠体系,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购的再生资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 年12 月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优惠目录范围,放宽技术门槛,鼓励企业循环发展。此外,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对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征环境保护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鼓励企业“变废为宝”。

三是聚焦推动污染治理。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治理。2022 年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行业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增加企业现金流,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市场主体更好发展。

绿色税收促进绿色发展成效明显

绿色税收体系在推动绿色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征税有效抑制企业高污染高耗能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减税积极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双向调节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从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结果来看,在税收等各方面政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下,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一是引导市场主体节约资源。“十三五”时期资源税收入共7509 亿元,比“十二五”时期增长62.3%,其中2020 年为1755 亿元,比2015 年增加720亿元,年均增长11.1%。2021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2288 亿元,同比增长30.4%。特别是水资源税改革优化了用水结构,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2020 年,北京、河北等10 个试点省份取用地下水水量占总水量的比例为33.5%,比改革前2016 年的41.5% 下降8 个百分点;试点省份2020 年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较2016年下降19.3% ;改革以来,试点省份超过8000 户纳税人不再抽采地下水,转用地表水或自来水,关停自备井超过1.4 万余眼。截至2021 年底,试点省份超采区地下水位纷纷实现回升,北京平原区地下水水位同比回升5.75米,河北超采区深层、浅层地下水位同比分别回升5.12 米、1.87米,山东全省平原区地下水位较2015 年回升1.39 米。

二是促使市场主体减少排放。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的绿色税收体系带来了明显的节能减排效应,尤其是相关减税优惠政策,有效引导企业从被动减排向主动减排转变,激发了企业绿色发展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税税额总体保持稳定甚至略有下降,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分 别实现收入205.6 亿元、213.2 亿元、199.9 亿元、203 亿元,“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税收调节效果明显。2020 年,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中,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改革前的2017 年分别下降42.5%、28.7% ;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改革前的2017 年分别下降54.5%、35%。《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每万元GDP 产值对应的污染当量数从2018 年的1.16 下降到2020 年的0.86。2021 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7.5%,同比上升0.5 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 浓度为每立方米30 微克,同比下降9.1%。

三是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无论是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绿色税制改革措施,还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绿色化”政策安排,都促使企业既算经济账也算环保账,主动转变粗放型生产方式,走上加快技术革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之路。税收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全国落实包括环保设备在内的投资抵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从2015 年的23.3亿元增加到2020 年的35 亿元,年均增长8.5%,有效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环保设备的投入。支持减排税收优惠减税金额2019 年增长7.2%、2020 年增长6%,与此相对应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综合能耗强度(每标准煤/营业收入)同比下降6.6%,一增一降反映引导环保的税收减免政策正向激励作用逐步体现,有效发挥了税收杠杆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关机构发布的《2021A股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显示,992 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对环保事业的投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十四五”时期持续优化绿色税收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领导人气候峰会等会议上,向世界作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在2030年达峰、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充分展示了我国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和责任担当。“十四五”时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推动实现“双碳”目标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使命。税务部门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强化绿色税收顶层设计,巩固绿色税制改革和立法成果,推动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更好发挥绿色税收“多税种联动、多政策配合、多环节覆盖”的调节功能,在助力“天更蓝、山更青、水更绿”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绘就浓重的“绿色底色”。

(责任编辑:王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