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2年 第6期 文化长廊

新中国印花税制度的发展

作者: 段志清 刘佐 上一篇 下一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和使用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起源于荷兰,是中国近代效仿外国税制引进的第一个税种。旧中国的印花税从清朝光绪十五年(1889 年)开始筹办,先后两次制定印花税法规并发行印花税票,但直至宣统元年(1909年),只有直隶、山西、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等少数省份开始施行。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2 年公布了《印花税法》,随后逐步推行到各地;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两次制定相关法规,其中,1934 年颁布的《印花税法》经过多次修正,至今仍在中国台湾地区施行。

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些革命根据地(老解放区)已陆续建立了人民政权和区域性的税收制度,其中包括印花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和税收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除取消旧政府征收的苛捐杂税外,可暂时沿用旧政府制定的税制,然后逐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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