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3年 第8期 业务指南

契约型股权私募基金嵌套合伙企业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作者: 陈斌才 上一篇 下一篇

投资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投资人基于提高投资效益、隐匿投资人身份等方面考虑,往往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及代持股等方式进行投资。上述几种投资方式的所得税处理相对复杂,易给投资人带来较大涉税风险。本文以某地税务机关的稽查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业务实质,以期对投资人降低税收风险有所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甲公司和张某等20 名自然人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A 投资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并设立独立基金专户交银行托管,基金的资金往来均通过基金专户收付。A 公司将张某等人投入私募基金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投资B合伙企业,A公司成为B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后,B 合伙企业投资C 合伙企业,C 合伙企业投资D 公司。D 公司实现的利润经C 合伙企业、B 合伙企业、A公司分配给甲公司和张某等人。C 合伙企业转让D公司股权后,股权转让所得经B 合伙企业、A 公司分配给甲公司和张某等人。A 公司在整个业务中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投资风险,不享有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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