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7期 政策解读

新公司法的税法适用、借鉴与前瞻(中)

作者: 邓光霁 张伟 上一篇 下一篇

三、禁止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该规定未一刀切地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只是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禁止,并给因公司合并等引起的交叉持股留了空间。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时,由于其股权无法上市流通,自身定向增发股权的方法往往吸引力不高,因此子公司有时会以母公司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来实现并购。此情形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中的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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