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4年 第8期 公职律师说

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滞纳金清偿问题探析

作者: 李冬锴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破产重整,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受理破产重整前阶段、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破产重整企业如果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那么欠缴税款就会涉及税收滞纳金问题。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企业仍会因持有、管理和处置财产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应缴税款,由于企业处于破产重整的特殊状态,很有可能继续发生税款欠缴而产生新的税收滞纳金。在企业破产重整完成进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仍然会发生因欠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的情况,在这一阶段,企业已经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该阶段企业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应照常征收。因此,本文重点讨论受理破产重整前阶段和破产重整阶段税收滞纳金的特殊清偿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是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语境下,并在认可税收及其滞纳金之公法债权法律属性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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