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4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专款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单位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的通知

1984年8月1日(84)财税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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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有些省、市税务局报告和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对民政部门、街道或由厂矿企业举办的部分社会福利工厂,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给予免征建筑税的照顾。经研究鉴于这些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社会福利工厂,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很差,有些已很陈旧破烂,资金比较困难,为了有利于解决盲聋哑残人员的就业间题,帮助他们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体现党和国家的关怀。我们意见,对由民政部门(包括厂矿)举办专为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而且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福利生产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建设投资,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给予免征建筑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