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2期 国外税收介绍

瑞典的税收

杜萌崑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瑞双方的协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主组成的代表团和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为主组成的代表团于1984年12月10至14日,在斯德哥尔摩市举行了中瑞第一次公共管理学术讨论会。双方参加这次会议的,既有学术界的代表,也有官方的代表。现将瑞典税收制度的发展,税收在稳定和发展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当前瑞典税收存在的问题等加以整理,供研究瑞典税收情况的同志参考。

一、瑞典税收制度的发展

瑞典建国的历史虽然比较短,但其税收制度的发展过程,却同许多历史悠久的国家情况相似。

瑞典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社会比较贫穷,税收是从不同阶层采取非常原始的方法征收的。这个阶段的历史比较长,它的主要收入是土地税。土地税是根据不动产的可纳税价值而不是根据年收益征收的。同时,国王也从王室的房地产和皇家领地取得收入,还可征集国民的服务,如要求国民为国王及其随员提供食宿、喂马及战时的军事服务等等。不过,不论土地税还是征集服务,负担都主要落在农民的身上。第二个阶段,商品经济和社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时除土地税外,更为强调的是对商业贸易征收的间接税,如关税、消费税、风车税、领港税、航标税、城市手工业税等,同时还对比较富裕者征收“富户税”,并对怀表、丝织服装和室内丝织装饰壁毯以及对室内双层玻璃也征税,因为在那时安装双层玻璃不是为了节约能源,而是为了炫耀富有。后来随着货币的发展,也已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个阶段,采取累进所得税制。1866年瑞典议会改革后,农民成了国家的主导阶层。1873年议会通过了取消土地税的决议案,瑞典开始进入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累进所得税的阶段。不过,累进所得税并不是一开始就成为国家主要收入来源的。因为当时所得税的累进程度是很微弱的。本世纪初,关税还占瑞典财政总收入的半数以上,另一个重要收入来源是白兰地酒税。尽管如此,累进所得税制毕竟是一个新的因素,它对二十世纪税制的进步起了重要的作用。因为这个方法比对不动产课税或对按商品流转额课税更适合于收入不同的人们的负担能力。后来它终于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第四个阶段,也就是从1960年以后到现在。这个阶段的特点是直接税收入的比重不断增长,间接税收入增长的也很快,有时间接税的收入超过了直接税,有时直接税的收入超过了间接税,这一点似乎与其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那些国家大都是以直接税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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