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5年 第3期 特区税制研究

关于经济特区税收的研究意见

吴国栋 陆明亮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批准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的厦门设立经济特区。这些经济特区是在我国国土专门划出的。实行不同于一般地区的政策,以外资为主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特殊区域。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说告诉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必须运用人类社会发展各个阶段包括资本主义阶段所达到的一切经济技术文化科学的成就和经验。我们对外开放,创办经济特区是利用资本主义为我国社会主义服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和新的尝试。今年三、四月间,中央召开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指出,经济特区要真正成为“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对外政策的窗口”。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一个“特”宇。如胡耀邦同志指示的那样,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特”字如何体现?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经济上给投资者以各种优惠。在诸多的优惠中,处于首当其冲地位的是税收优惠。本文拟就税收在经济特区建设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特区税收的设想及其有关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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