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开征资源税的深远意义宏初

开征资源税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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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了资源税条例并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同试行。这是在我国资源开发事业日益发展的情况下,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更好地集中国家财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各地的资源结构,矿产品质量和开采条件很不相同。同属于开采资源的企业,由于自然资源条件差异盈利水平差别很大。造成这种利润悬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因矿体质量不同,同样采掘一吨矿产品,富矿品位高,收入多,贫矿品位低质量次,收入少。易于开采的则产量高、收入多。这种现象如不加以调节,企业的盈利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使企业之间失去相互对比的可能性,利润分配失去了合理的基础,不利于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恰当地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国有资源无偿开采和按利润大小分配留利的情况下,这种利润差异,可能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采,也不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这就要求运用资源税这个特定的调节手段,有目的的来调节这部分资源级差收入,把一部分因资源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有利于合理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要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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