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期
短评
为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有利条件
上一篇 下一篇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我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又一项重要的涉外税收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必奖有利于加快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平等互利是我国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的五项原则之一,也是制订涉外税收法规的重要依据。在《暂行规定》中,对客商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老市区兴办的企业在税收上采取特别鼓励措施,既照顾和保护了客商的合法利益,使他们有利可图、有钱可赚;又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上的通常作法,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平等互利的原则的。它必将在我国的对外经济交流中产生深远的影响,促进我国同各国和各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