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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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上一篇 下一篇1949年i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经政务院批准,于11月24日至12月9日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朱德、政务院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的精神,讨论和解决了统一全国税政,制订统一税法,确定城市税收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和确定税务机构,编制、工作职责等问题;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确定了新中国全国范围的十四种税收,草拟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研究了各工商税收的税法草案。它是新中国税收史上一次有重要意义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