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2期
问题解答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解答
上一篇 下一篇1.问:对国营商业企业(包括国营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经营的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批发业务,从何时开始征收营业税?
答:从《营业税条例(草案)》试行之日开始征收。
2.问:按照规定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的经营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批发业务的国营商业企业,是否包括兼营零售业务或兼营其它商品批发业务的国营商业企业?
答:国营商业企业(包括国营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不论专营还是兼营(包括批兼零、零兼批或者兼营其它商品)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批发业务,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既经营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又兼营其它商品批发业务的国营商业企业,对于纳税的营业收入和不纳税的营业收入必须分别记帐。至于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