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5年2月8日 国发(198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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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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