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5年2月8日 国发(1985)19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