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检发《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1985年1月21日 (85)财税字第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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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附件:如文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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