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收是调节、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胡静 王诚尧

税收是调节、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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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下,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突破了全民所有制经济要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的传统观念,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和应当适当分离,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当然,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国家对国营企业并不就是放手不管了。基于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对国营企业还是理所当然地担负了它的经济管理职责的,所不同的只在于,要划定国家机关管理经济的职责范围,要把管理的着重点放在宏观决策、宏观调节和经济协调等方面。特别还应该看到,价值规律的作用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作用,既有同一性,也有一定矛盾。“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它的广泛发展,也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必须有计划的指导、调节和行政的管理”。因而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这也就是,国家在领导和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采取各种措施中,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它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同一性的作用,调节它们之间的矛盾,制约的价值规律在不少情况下往往容易产生的那种盲目消极作用。这样就不但是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计划体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规则和秩序,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保护劳动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在前项工作进行中,在依据和运用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必须学会掌握运用与价值范畴紧密联系的经济杠杆,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节,来保证所确立的体制、计划和规划、秩序的顺利实现。以上这两个方面是密切关联的,不可截然分开的。这是由于所谓经济杠杆,就是国家或经济组织自觉地利用同商品、价值密切关联的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范畴,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来调节或影响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使社会经济生活按照预定的方向发展。离开对经济杠杆的正确运用,体制的实行。计划的实现,规则的维护,秩序的建立,都只会是空中楼阁。因而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着重告诉我们:“学会掌握经济杠杆,并且把领导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这一方面来,应该成为各级经济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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