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收与法制
切实做好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工作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和《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产品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办法。这一规定的颁发和实施,是完善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配合和促进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对进出口产品征免税问题,国家历来是比较重视的。1973年以前,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1973年以后,根据当时外贸经营及其盈亏由中央财政统收统支的情况,确定对外贸企业进口产品不征税,出口产品不退税。1980年以后,我国的外贸经营发生了变化。进出口贸易已不再是经贸部门所属企业独家经营。中央和地方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业企业均开始经营外贸业务。为了贯彻国家奖励出口、控制进口的原则。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国家又规定对非经贸部所属企业进口的产品征税,出口的产品有亏损的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此外,对某些需要扶持和照顾的行业和产品还先后作了一些免税和退税的规定、上述这些规定,虽然并不十分完善,但与当时国家总的经济状况及外贸体制是基本相适应的,并且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