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
1985年3月22日 国发[1985]43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和《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以便研究改进。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
国务院: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我们草拟了《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现将意见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