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2月27日 (85)财税字第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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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湖南、辽宁省财政厅、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关于“为支持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在缴纳税利方面给予优惠”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减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l.对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直属企业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在试制和投产后一至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免税期满后。按照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再给予一年减税或免税照顾。减免税企业和产品具体名称如下: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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