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基层供销社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报告的批复
1985年3月7日 (85)财税字第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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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85)税政三字第61号报告收悉。关于基层供销社如何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问题,我们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征集办法》规定,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应征集能源交通基金。财政部(84)财税字第166号通知规定,对县属镇以下基层供销社免征基金是为了支持其进行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优惠照顾措施。即:设在农村和非县属的基层供销社免征能源基金;对县供销社所属独立核算盈亏的门市部和设在县城、县属镇的基层供销社,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