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日本国:l、所得税;2、法人税;3、居民税。(以下简称“日本国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