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建筑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年3月29日 (85)财税字第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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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自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征收建筑税以来,由于各级税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积极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它对国家集中重点建设资金,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建设投资情况复杂,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之缺乏经验,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规定同国民经济发展和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够适应,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搞活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现在国发[1983]147号《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建筑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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