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营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产品税等是否免交所得税的批复
1985年4月1日 (85)财税三字第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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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85)内税三字第86号文悉。关于“国营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批准减免产品税等这部分税额是否计征所得税”的问题,我们意见,经批准减免的这一部分税款,需相应增加产品销售利润,因此,对减免的产品税等税额,均应包括在利润总额内计征所得税,并相应计算调节税、企业留利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请照此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