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大家谈
签订经济合同不得违反税法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的涉外税法已公布实行四年多了,可是,目前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对外谈判签订经济贸易合同时,不按税法规定办事。有的采取包税办法,使外商逃避其应负的税款;有的为外商出谋划策进行偷税漏税,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权益。例如,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1982年7月1日与外商某公司签订一项合同,需支付技术转让费30万美元,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取得此项收入,应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应由第一制药厂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而该厂在1982年7月及1983年4月两次付给外商的25万美元技术转让费,均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使本应在付款后五日内就应上缴的五万美元税款长期未能缴入国库。石家庄市税务局发现这个问题后,立即通知第一制药厂追缴漏扣税款,而该厂不仅不追索税款,反而为外商发电报信,为追缴漏税设置障碍,后经省、市税务部门的严厉督促,使延期两年多的漏税于1984年12月25日才得以入库。再如,邢台市制革厂与外国某公司。于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一项补偿贸易合同。由外商派技术人员来我国长期提供技术服务。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技术人员取得技术服务费,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同中却规定:“发生在中国的税收由邢台负担”,明显地违反了税法规定。省税务局为维护国家权益,于1984年11月3日致函省贸易厅,提请在审批该项合同时,对其包税条款予以纠正。否则。该项税收条款无效。嗣经省贸易厅的督促联系,外商于今年2月5日正式承认,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任何税收,都按中国税法办理、从而纠正了该项合同中的违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