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答读者问

答读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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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刊收到河南省新安县税务局税政股、中南仪器仪表联合销售服务部李玉泉等单位和读者的来信,提出了有关税收的一些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

问:《产品税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应如何理解?

(河南省新安县税务局税政股)

答:“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一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是说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已掌握的纳税人的资料和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确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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