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石化总公司超产成品油高平差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85年5月17日 (85)财税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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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接到部分地区来文来电,反映中国石化工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以高价在国内销售,企业按平价作销售入帐,其高价与平价之间的差额全部上交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这部分差价收入是否征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我部(84)财税字296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高价销售的超产成品油,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即高价)征收产品税。但是考虑到这部分差价收入主要是国家特案批准用于石油勘探和油田开发的专项资金,为了支持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增产节约,对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企业以高价销售的超产成品油,其高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收入作为特案处理暂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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