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1984年 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上一篇 下一篇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
第三条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