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经验交流
所得税减免和查补中的计算
上一篇 下一篇《中国税务》1984年第3期刊登了莫天松同志的《简述所得税的计算》一文,很值得一读。作为税务干部,只有真正吃透税收法规。掌握各税种在各种情形下的计算方法,才能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本文想就所得税的减免和查补中出现的计算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批准减免当年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计征期限和产品税、营业税的计征期限不同,后者以当月发生的销售收入数计征,前者则以年度核实的所得额计征。为了使企业负担均衡,所得税采取按季(或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计征。明确了所得税的计征期限,就不能将所得税视作产品税、营业税那样,从批准减免之日起全部停征或减征,而必须以年终核定的所得额为准,计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接减免月数(或季)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算出应减免的所得税额。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应减免所得税额即为当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企业实际交纳增况,多退少补。否则,在年度各月份利润不均衡,年终利润有较大调整的情况下,已预交的税额和应纳税额之间,会产生效大差距。下面分几种情况谈谈所得税减免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