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或客商独立经营娱乐服务性项目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批复

1985年6月8日 (85)财税外字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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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85)粤税外字第030号函悉。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客商独立经营若干娱乐服务项目(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客商独立经营宾馆内附设的娱乐服务项目)如舞厅、桌球、溜冰场、音乐茶座、游泳池、录象放映场、跑马、射击、游艺、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取得的营业收入和门票收入,可按工商统一税条例服务性业务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