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1985年2月26日 (85)工银会字第60号
上一篇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