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7月31日 (85)财税字第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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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40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生产销售的产品,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烟、酒、糖、焚化品不能减免税以外,其余产品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开始给予二年至三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免税两年还是三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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