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部分电力实行多种电价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19日 (85)财税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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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以国发(1985)72号通知批转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该《规定》下达以后,对电力企业实行的多种电价应如何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电力企业用国家分配的加价燃料和自行组织议价燃料生产的电力,在对外销售时,对其以各种电价收取的电费或收取的“燃料附加费”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电费内,一并计算交纳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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