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5年9月27日 (85)财税字第238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只对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四种商品征收营业税。这样,有征的,有不征的,税负不平,执行中矛盾多、反映大,急需解决。现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我部决定,对国营商业企业(包括国营物资、供销、外贸、医药、文教及其他国营企业,下同)经营其他商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