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2期
报刊文摘
税费有别
上一篇 下一篇当前,在某些经济活动领域内,特别是在城乡集贸市场上,存在着“税”、“费”不分或某些以“费”代“税”的现象。有些经济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也往往把“税”、“费”混为一谈。这种现象不利于税收工作,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税”和“费”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令执行的。各项税法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或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是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纳税的,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法律制裁。而“费”则是国家某些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一定费用。如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放的各种证照、薄册收取的工木费、手续费、卫生费、商标注册费等。这些费用与税收的性质不同,在收费过程中一般要遵循经济交往的有偿原则。例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是由工商管理部门统收统支,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直接用于市场设施建设,开展市场宣传活动,支付集贸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