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关于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 国发[198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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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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