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检发《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5年10月26日 (85)财税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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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精神,现将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集体办的家属工厂征税问题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办的集体家属工厂,均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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