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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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大中型国营企业的税负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增强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大中型国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着重解决的问题。税负是否适当,对于搞活大中型国营企业关系极大。现在,已经有许多同志提出,为了搞活企业,应当减轻大中型国营企业的税负。大中型国营企业的税负问题,是一个应当注意研究的重要政策问题。
目前,我国是流转类课税与所得类课税相结合的税制结构。流转类课税的税负,只是在不同产品和不同行业之间有差别,在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之间并无差别。所得类课税的税种,则是按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分别设置的,并在税负上有较大的差别。所以,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税负上的轻重,主要表现在所得类课税方面。按目前的规定,大中型国营企业,先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如有盈利,再交纳调节税。调节税分户定率,平均负担大约20%左右。调节税等于补充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和调节税合起来,占大中型国营企业利润的70%以上。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高税率55%,平均负担低于55%。个体工商户,目前是参照集体经济的办法征税。个体工商户单订税法,按目前设计的方案,税负也接近集体经济。涉外所得税,比集体和个体经济的税负更轻。如果仅就目前的所得税税负来看,大中型国营企业要比其他各类纳税人重得多。但是,目前大中型国营企业的税负是否过重,还需要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