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3期 税制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屠宰税演变概况

孙天霈 王兴鹏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文拟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屠宰税演变情况作个梗概介绍,以供研究参考。

一、税收负担和纳税环节

1950年12月19日,前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列》,规定凡属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缴纳屠宰税。屠宰税的税率为10%。

1953年1月,税制修正,规定对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以及营业税附加,并入屠宰税一起征收。合并后的屠宰税税率为13%。农民出售牲肉的屠宰税率仍为10%。

1953年9月、规定对农民在城市和集镇出售牲肉,也改按13%的税率征收屠宰税。对国营、供销合作社仍按1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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